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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忠玉律师 董忠玉律师 执业证号:14113200710771655 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担任十余家党政机关、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社会矛盾化解、地方经济建设、企业设立、合同审查、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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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董忠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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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范围

1、精神损失不赔偿。

2、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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