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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忠玉律师 董忠玉律师 执业证号:14113200710771655 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担任十余家党政机关、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社会矛盾化解、地方经济建设、企业设立、合同审查、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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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董忠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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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01|群租现象

2013年8月19日,张某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中介公司所有的一套房屋中的一间,租金标准每月1500元,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支付租金及押金后,入住该房屋。合同履行期间,中介公司又将该套房屋的其他房间打隔断后出租多人。第二年4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租赁房屋所在小区张贴告知书,对打隔断群租、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违法出租房屋行为进行整顿治理,要求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尽快搬离。5月19日,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清理群租房,张某主动搬离了租赁房屋,距1年租赁期满还差2个月。后张某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无效;2、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因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房屋群租,违反了房屋出租的相关管理规定,在相关部门清理群租房过程中,张某于2014年5月19日搬离房屋,法院确认双方的合同于2014年5月19日解除,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押金。

案例02|保障房出租

朱先生于2005年3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西苑经济适用房一套,并实际居住使用。2011年6月,朱先生搬入其另外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天通西苑经济适用房在闲置2年后于2013年出租给高先生。出租后,朱先生希望提前将房屋收回,在与高先生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以经济适用住房对外出租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先生与高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朱先生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书中同时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最终判决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03|提前解约

2011年,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租赁张某名下一处房屋开办餐馆。2014年,因经营不善,王某欠下原料款、工人工资等,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突然停止营业,并撤离租赁房屋,遗留下大量的设备、桌椅未清理,也未继续交纳租金。因无法联系上王某商讨合同解除事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王某将房屋清理恢复原状后交还张某。王某未到庭应诉,书面向法院表示,除非张某对其物品和装修等予以赔偿,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行搬离房屋且不再继续支付租金,系已经以行为方式表示其不再履行合同,属严重违约,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支持。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王某清理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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